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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安全手冊

遊艇裡該準備哪些安全設備?

 

遊艇管理規則內規範的安全設備:

  • 救生衣 :
  • 遊艇應具備乘員定額數量之救生衣。每一件救生衣均應附繫救生衣燈。(參考遊艇管理規則  第19條)

  • 救生圈 :
  • 遊艇應具備相當數量之救生圈,並附繫自燃燈或自動煙號。(參考遊艇管理規則  第20 條)

  • 橘色煙霧信號、手持紅光信號及火箭式降落傘信號 :
  • 遊艇應具備相當數量之橘色煙霧信號及手持紅光信號及火箭式降落傘信號,在港內及可以瞭望之內湖、河川航行者,得免配置。(參考遊艇管理規則  第21條)

  • 救生艇(筏):
  • 全長二十四公尺以上之遊艇應具備足敷容載乘員定額之救生艇(筏)。(參考遊艇管理規則  第22條)

  • 輕便滅火器、繫附繩索之消防水桶及消防泵:
  • 遊艇應具備相應規格之輕便滅火器、繫附繩索之消防水桶及消防泵。(參考遊艇管理規則  第23條)

  • 燈號(左右舷燈、艉燈,桅燈、環照白燈及環照紅燈):
  • 遊艇應具備各款左右舷燈、艉燈,桅燈、環照白燈及環照紅燈。但全長未滿七公尺之無動力帆船得僅具備環照白燈一盞,或以白光手電筒替代;遊艇僅於日間航行者,亦可免具備燈號。(參考遊艇管理規則  第24條)

  •  其他安全設備:
  • 遊艇應依規定具備號笛、磁繫經、醫務箱、錨及其鏈條或繩索一組、艙底泌水泵、非主機帶動之電動抽水機或手動泌水泵、球形號標或錐形號標、號鐘。(參考遊艇管理規則  第25條)

  • 無線電設備:
  • 遊艇應依規定具備特高頻無線電話、手持特高頻無線電話機、應急指位無線電示標及高頻無線電話或衛星電話。(參考遊艇管理規則  第26條)

  • 防火毯:
  • 遊艇設有明火加熱爐者應具備防火毯,並置於隨時可以取得之處。(參考遊艇管理規則  第27條)

  • 船舶自動識別系統:
  • 全長十二公尺以上之遊艇應具備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一臺。但全長十二公尺以上之動力帆船得以雷達反射器取代。(參考遊艇管理規則  第28條)

  • 全球定位系統(GPS)、雷達反射器、衛星電話與雷達:
  • 除上述設備外,若遊艇申請適航水域為國際水域者,應視需求與船型再設備全球定位系統(GPS)、衛星電話或雷達。(參考遊艇管理規則  第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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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5/6/2024 5:34:1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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