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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艇可以進入商港或漁港嗎?
- 緊急事故:
遊艇如果進入商港區域,非經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同意,不得施放信號彈、煙火或其他爆發物。但是如果發生失火或緊急事故時,應鳴放汽笛及警鐘,日間並應懸掛警報旗號,夜間可燃放信號彈、焰火或閃光。(參考商港法 第28條)
- 避碰:
當遊艇航行在商港區域內除為遵守航行避碰規定、警告危險或其他告急時所必需者外,不得任意鳴放音響或信號。(參考商港法 第29條)
- 緩行:
遊艇在商港區域內航行時,應緩輪慢行,並不得於航道追越他船或妨礙他船航行。(參考商港法 第31條)
- 污染防治:
商港區域內,遊艇不得排洩有毒液體、有毒物質、有害物質、污油水或其他污染物污染港區。遊艇上之廢油水、廢棄物或其他污染物質,應留存船上或排洩於岸上收受設施。岸上收受,應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處理。(參考商港法 第37.38 條)
- 進出漁港:
當遊艇必頇進出漁港,除應依有關法令規定實施檢查外,應先經主管機關之核准。遊艇未經核准任意進港或進港船舶不依規定區域停泊者,主管機關得逕予移泊;其費用,由該遊艇所有人或船長負擔。(參考漁港法 第16條)
- 漁港停泊:
遊艇航行或停泊在漁港區域內,不得危害安全及妨礙船舶航行,不得排放有毒物質、有害物質、廢油、廢污水或任意投棄廢棄物,亦不得採捕或養殖水產動植物。(參考漁港法 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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