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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交通部航港局評鑑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訓練機構作業要點

制(修)定時間:民國113年6月19日

一、 交通部航港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落實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第二十
三條規定,辦理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訓練機構評鑑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之評鑑對象為依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規定經核准設立辦理
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訓練機構(以下簡稱受評機構)。
 前項評鑑內容包含行政管理、師資、訓練用船艇、教室、訓練場地、
教材、教具、收費情形、學術科上課情形及研究發展。


三、 為辦理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訓練機構評鑑作業,得成立評鑑小組。


四、 評鑑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綜理評鑑事宜,由本局船員組組長兼任之;副召
集人一人,協助召集人處理評鑑事宜,由召集人指派科長級以上人員兼任
之。置評鑑委員三至九人,辦理評鑑相關結果之評定、年度評鑑實地訪視
作業及出席相關會議,由船舶組、航安組、港務組、航務中心、船員組或
專家學者派(聘)兼,任期為當年度,期滿得續派(聘)之。


五、 評鑑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開及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開或出席時,
得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評鑑小組決議事項,非經行政程序核定,不得公開或揭露。


六、 擔任評鑑委員之專家學者,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 驗船機構或遊艇驗證機構之專業技術人員。
 (二) 現任或曾任職業訓練主管機關之專業技術主管。
 (三) 曾獲教育部頒發教師證書,並從事航海、輪機、海洋觀光、休閒、水上
活動等相關課程教學,年資達二年以上,並具(曾)有營業用動力小船駕
駛執照者。
 (四) 從事遊艇服務相關產業或遊艇與動力小船相關法人或團體所推薦之代表,
具有專門知識,年資達五年以上,並具(曾)有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
者。


七、 評鑑委員如與受評機構有隸屬關係或接受其聘任,或當年度內曾與受評機
構有委任、委辦業務、受邀出國訪問等或其他利害關係者,應主動告知本
局並迴避相關評鑑作業。
 評鑑委員於評鑑作業期間不得有以下之行為:
 (一) 變更、隱匿、捏造評鑑結果。
 (二) 洩漏受評機構有關經營財務內容。
 (三) 洩漏受評機構及受訓學員個人資料等內容。
 評鑑委員不得與受評機構有不當利益關係及任何期約條件交換等
情事。
 評鑑委員應秉持公平、公正原則進行評鑑作業,並全程配合執行
至本局公布評鑑結果為止。


八、 評鑑作業流程:
 (一) 本局組成評鑑小組。
 (二) 評鑑小組召集人召開評鑑前會議,研商並決定各受評機構該年度評鑑地
點、場次順序與評分表內容。但於受評前一年度無實際開班、新成立或
重新開班未滿一年之機構免予評鑑。
 (三) 各受評機構該年度之受評資料範圍,自前次受評年度第三季起至本次受
評年度第二季止。
 (四) 第二款評鑑會議時,發現受評機構已連續二年未有開班紀錄者,除有不
可抗力因素經本局核准外,應逕予評鑑為不合格,不受第二款但書之限
制。
 (五) 本局依據評鑑前會議決議函送當年度評鑑評分表供受評機構自行辦理內
部稽核。
 (六) 評鑑小組會同受評機構指派之主管人員執行年度評鑑實地訪視作業。
 (七) 評鑑小組訪視後應與受評機構召開評鑑總結會議,並將會議紀錄相關缺
失事項函送受評機構。
 (八) 本局俟受評機構改善缺失事項並送相關資料備查後,始准其開班。
 (九) 本局於各場次評鑑結束後,應召開檢討會議,請評鑑委員確認受評機構
之分數與級別後,作成會議紀錄及公布評鑑結果。

 

九、 評鑑總成績包含:
 (一) 平時查核成績:
占總成績百分之十,由本局各航務中心於平時對受評機構進行查核,
平時查核表如附表一。
 (二) 行政作業流程成績:
占總成績百分之十,由本局船員組及各航務中心於平時對受評機構之開
班計畫書內容、公文函報開班日期等進行稽核,行政作業查核表如附表
二。
 (三) 評鑑委員實地訪視成績:
占總成績百分之八十,由評鑑小組依據附表三實地訪視評分表於執行實
地訪視作業進行評分。
 評鑑委員如因故無法參與任一場實地訪視作業,該委員所評該場分數
不予列入當次成績計算。
 各受評機構評鑑總成績之計算取至整數第一位,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
去。

 

十、 受評機構之評鑑總成績,總分五百分,應按下列四種等級評定,並於檢討
會議提交評鑑小組審查後決定之:
 (一) 特優:四百五十分以上。
 (二) 優等:四百分以上未滿四百五十分。
 (三) 合格:三百七十五分以上未滿四百分。
 (四) 不合格:未滿三百七十五分。

 

十一、 受評機構評鑑總成績經評定結果為合格以上者,本局得依該年度評鑑之分
數等級,辦理下列一定周期之評鑑年度:
 (一) 特優者,以三年為一周期。
 (二) 優等者,以二年為一周期。
 (三) 合格者,以一年為一周期。
評鑑總成績經評定結果為不合格者,本局應依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
理規則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

 

十二、 評鑑結果應函知各受評機構。
經年度評鑑為特優或優等者,並刊登於本局官網。

 

十三、 本要點所列評鑑事項,於新成立或重新開班未滿一年之駕訓機構,評鑑小
組得派員訪視,並依據附表三進行抽查,駕訓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必要時,並得組成輔導小組輔導駕訓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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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11/8/2024 11:05:17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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